什麼是「病人自主權利法」?
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108年1月6日在台灣施行,賦予完全行為能力者以預立醫療決定方式,針對不可逆轉昏迷、永久植物人、極重度失智、末期病人,即其他政府公告疾病,事先決定自己想要或不想要的醫療處置。
對於善終 你擁有自主的權利
- 意願人可決定在5種重大疾病發生時,是否接受維持生命治療及人工流體餵養,各自都有4種選項。
- 1.拒絕
- 2. 可在一段時間內接受,但之後拒絕醫療
- 3.當意識昏迷、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,由醫療委任代理人決定
- 4.接受
拒絕醫療 ≠安樂死 只有五種狀況適用
依法只有五種臨床情況,醫師得以啟動病人的預立醫療決定,依照意願人的意願進行醫療處置,包括:末期病人、不可逆轉之昏迷者、永久植物人、極重度失智及其他經公告之重症疾病者。
漸凍症受保障 新增11類罕見疾病
今年1月6日,衛福部宣布將小腦萎縮症、漸凍症等11類罕見疾病也納入保障。為罕病病友的醫療自主權,開啟大門。
面對生命不隨便 「臨床條件」非隨意認定
上述適用終止維生醫療的臨床病患,皆必須由兩名專科醫師進行確診,並經過緩和醫療團隊兩次以上照會確認後,才得以撤除維生措施,否則醫師皆應盡力救治。
我想預立醫療決定 該如何辦理?
首先須先向醫療機構預約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」,再進行醫療照護諮商,與醫護、家人等商討後,最後簽署預立醫療決定,並由兩位見證人見證或公證人公證,最後註記於健保卡始具效力。
我的生命我作主 病患才是醫療主體
此法亦保障病人知情權,醫師須主動告知病情、治療成效與風險,不得只知會家屬,病人可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預立醫療決定,家屬不得妨礙醫院或醫師,施行依病人意願做出的醫療決定。
自主權利法 保障病患也保障醫師
醫師依照病人的預立醫療決定執行終止維生醫療,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,否則無須負刑事與行政責任,即便親屬與病人意願不一致,亦不得妨礙醫師執行作業。
與現行的安寧和緩條例有何不同?
2000年上路的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》,旨在保障「末期病人」拒絕心肺復甦術或其他維生醫療的權利,家人可代為決定。《病主法》適用對象則擴及5種重症患者,讓更多患者擁有善終的選擇權,且預立醫療決定只有自己可簽。
推廣困難流程複雜 民眾恐卻步
看似立意良善的立法,實際上路卻面臨挑戰,包括民眾普遍對預作生命安排的意願不高,導致推廣困難。再加上預立醫療決定的簽署流程嚴謹繁複,且需自付諮商費用,每次約2500~3500元不等,民眾難以負擔。
動用多位醫療人員諮詢 盼政府免除基本費
病人自主研究中心則回應,因為諮詢需要召集許多醫療相關人員,目前各醫院暫無補助,其成本無法完全自行吸收,期許在社會更多的討論與支持之下,可以推動政府免除基本費的目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