什麼是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」?
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》自2000年三讀通過後,至今已歷經三次修法,其最主要目的即是賦予末期病人臨終時能有選擇「不急救 (Do not Resuscitation, DNR)」的權利。
人人都能不急救?誰是末期病人?
該條例所適用的「末期病人」是指罹患嚴重傷病,並經醫師判定不可治癒,同時也必須有醫學證據指出,近期病程已進展至不可避免死亡的患者。
「不急救」等同放棄治療嗎?
所謂的「不急救」措施,是對臨終、瀕死或無生命徵象的病人,不再施行插管、心臟電擊、心臟按壓等心肺復甦術,也不使用徒然延長生命徵象但無治癒效果的維生醫療(如:人工呼吸器)。
預立安寧意願書 健保卡註記DNR
不急救措施雖僅適用於末期病患,但年滿20歲且心智健全的成年人,皆可預立「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」,提早進行臨終的醫療決定,並將不急救(DNR)意願註記於健保卡,以便告知醫生。
想預立安寧意願書 該如何申請?
- 意識清楚的病患或一般民眾,可向各醫院服務台索取意願書,或至衛福部、安寧照顧協會網頁列印意願書表格。
- 末期病人簽署意願書時,必須有兩位見證人在場,但不得是執行該病患安寧醫療的相關人員。若簽署者不是末期病患,則無見證人規定。
- 填妥意願書後,可送回索取醫院或寄至台灣安寧照顧協會,即完成申請與健保卡DNR註記手續。
- 預立的安寧意願書與DNR註記可由簽署者本人或醫療委任代理人隨時撤回,僅需填妥撤回聲明書寄回受理單位即可。
若病患意識模糊 還能有安寧選擇嗎?
若病患已陷入意識模糊且先前也未簽署意願書,則可由親屬提出「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」,但同意書或醫囑均不得與末期病人於意識昏迷前明示的意思相反。
安寧緩和與安樂死有何差別?
安寧緩和醫療並不等同於安樂死。安樂死是採積極手段,經由醫師注射或提供口服藥物,協助病患離世;而安寧緩和醫療則是針對瀕死病患,放棄無益的維生系統與急救措施,讓生命自然死亡。
安寧緩和不是自殺 也非隨意放棄急救
安樂死在台尚未合法,仍屬刑法「加工自殺罪」,也非安寧緩和醫療的執行範疇。DNR措施也僅限於在兩位醫師判定病患已屆瀕死時才得以執行,並不是預立意願書後,醫院就會隨意放棄急救。
追求善終 請與家人做好溝通
為了減少臨終的醫療折磨,當民眾有意預先簽署安寧意願書時,最好能與家人進行妥善溝通,以避免後續在醫療現場造成家屬與醫療人員間的糾紛,導致醫囑執行困難。